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按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发布时间:2020-08-06 23:30:15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