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4 18:38:15


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公司法案件主要类型之一。据统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就是在申请再审案件中,其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争议焦点多,审理难度大。为此,本文就法律责任仅是行政罚款,并不否认新股东享有股权。

  一、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所以,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公示意义,属于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就应认定设权程序已经完成,公司接纳了新股东。

  二、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东瑕疵出资,一般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或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与他人订立了股权转让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此类股权转让合同不仅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还经常由于公司债权人将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引发更为复杂的纠纷。

  目前,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无效说,即股东未出资,则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二是有效说,即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出资人是否存在瑕疵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的行为,但是只要该出资人已经被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那么该出资人就是股东。即使这种瑕疵出资股东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披露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而导致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不真实表示,也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股东的瑕疵出资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救,不必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其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和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三是区别对待说,即瑕疵出资股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该合同的效力应该取决于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而定。如果出让人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出资情况,则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但是,受让人明知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情况,则受让人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满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三、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区分与认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不仅约定股权转让,同时还订有受让人接收公司财产、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对公司进行控制等内容的条款。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和履行前后公司资产、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发生争议,受让人以转让人隐瞒公司真实资产状况以及公司资本与转让价值不符等为由起诉,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并赔偿损失。这类合同涉及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形态,各种形态转让的责任分配和承担各有不同。如何确定上述转让的类型和效力、认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是目前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问题。

  例如,张某等三人共出资500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经营管理。后张某等三人一致决议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王某等二人,约定:张某等三人将其股权500万元转让给王某二人,公司经营管理、资产、产品技术等均交由王某二人负责;转让后所发生债权债务由王某等二人负责。合同签订后,王某等二人分期支付了300万元转让款并接管了公司。王某等二人经营该公司后发现市场前景不好,公司资产不实,即不支付下余的200万元转让款,同时请求张某等三人收回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300万元转让款。经多次协商不成,,以合同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转让合同,退还转让款。张某等三人则以股权不对应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不对股权实际价值负责等理由抗辩,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请求支付下余的200万元转让款。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二:一是转让合同性质,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二是不同性质转让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公司法》未对资产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第75条在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几种情形中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即公司可以转让主要财产。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不同。资产是经济学概念,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现金等具体财产形态,资产转让是就上述具体公司资产的转让。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转让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资产转让则应是公司;股权转让客体是公司股权,而资产转让客体是公司资产。

  实践中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既订立了股权转让条款,也约定公司资产的转让,增加了区分甄别的难度。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实际意义:第一,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与资产的转让不同。资产转让与公司合并类似,适用公司合并程序规定。第二,责任承担不同。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无须对所转让的股权的价值或者公司的质量承担责任,而资产转让则需要转让方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企业质量责任,如对公司真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有披露义务。第三,合同效力不同。股权转让因不涉及公司质量瑕疵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公司资产与股权价值不符而认定无效或解除合同;而资产转让受让方可依实物和企业质量瑕疵的程度,根据《合同法》以欺诈为由,。

  上述案例中,受让人王某二人接收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资产,并支付了大部分转让款,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由此其合同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转让,不能认定为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对企业质量瑕疵不应承担责任,受让人也难以转让人欺诈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但如果认为合同是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出让性质,转让人对转让前公司资产真实状况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可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能否撤销合同,不仅受让人应举证证明转让人存在欺诈,也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考虑,一般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