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篇新闻报道看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19-08-31 03:21:15


[鲁中晨报 记者 冯 凯 通讯员 陈志伟]
晨报周村9月18日讯:

2007年9月14日晚,周村连续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警大队多方搜寻,连夜走访调查,在两天时间内将肇事者全部抓回。
9月14日19:45许,周村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报警,在王村东外环泉王路路口,一男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将路边行人撞出,致人受伤。事故处理科民警赶赴现场勘查,随后得知肇事驾驶员从医院逃离,经询问护士,将网上照片与医院监控录像比对,初步确定肇事嫌疑驾驶人为淄川岭子镇的黄某某。
9月14日22:00许,周村交警大队又接到报警,在周村区309国道山障埠村路段有两辆货车相撞,其中一辆货车逃逸。事故处理科民警经现场勘查和走访,确定逃逸货车车号为鲁P708××,逃往高速公路,民警立即到滨博高速公路监控室调取该车录像资料,并通过网上查询,确定该车为茌平县第三运输公司车辆,可能逃往茌平县。
9月15日8:00,民警迅速展开追逃,在淄川岭子镇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先后到岭子镇黄家峪村其女工作地点和其出租房附近多方询问,15:00许,最终在曹古村一出租房内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对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9月16日6:00许,由周村交警大队派出专案组赶往茌平县,在茌平县交警大队的协助下,经对车主东阿县姚寨镇赵某某进行耐心说服教育,由赵某某联系到鲁P708××货车司机,经当场痕迹检验,确定该车为肇事嫌疑车辆。21:10,民警将肇事嫌疑车辆、司机带回周村。

周村交警大队连破交通肇事逃逸
2007年9月23日15时01分许,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值班民警刘刚、沈洲接到报警称:在周村区棉花市街与保安街路口,一辆黑色轿车将一辆自行车撞倒后逃逸,逃逸车牌号为鲁C00xxx。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让指挥中心通知各执勤中队对肇事嫌疑车辆进行堵截。15时30分许,民警刚刚勘查完事故现场,又接到一起报警称:在周村区姜萌路北郊镇大杨村路段,一辆黑色轿车将一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倒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黑色轿车又撞到了济青高速立交桥的桥洞上后停车,车牌号为鲁C00xxx。此时负责堵截肇事嫌疑车辆的南闫中队民警正驾车巡逻至此,将鲁C00xxx号黑色轿车司机控制住,事故处理科民警赶到现场后,肇事司机任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依法将其带回事故处理科约束至酒醒,任某酒醒后,对自已驾车两次肇事后两次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看了以上报道,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再重申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后果的严重性。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交通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肇事后驾驶员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等。逃逸意味着驾驶员放弃了对被害人采取抢救、并将被害人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从道德层面上讲,一个社会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不应逃避责任,使后果加重。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关于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从刑事责任上讲,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另外,如果驾驶员肇事逃逸,车主投保了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

本文作者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民 (淄博 138533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