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驾驶无证车致人死 指使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08-04 04:01:15


  明知本单位使用的车辆无牌证,亦明知肇事司机吴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且已饮酒,仍安排吴某出车,最终造成3人被轧死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10月20日,查某的上诉被江苏宿迁中院驳回,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情

  2006年10月,某镇政府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交由该镇城管中队使用,该车的使用管理权主要在中队长查某手中,但查某一直未为该车申办牌证。2008年2月19日下午,查某按镇领导要求派车公出,其电话联系到下属职工吴某,在明知吴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且中午喝了较多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吴某将无牌证货车开出,自己随车同行。途中,吴某酒劲上涌,不能自持,将3名无辜路人当场轧死(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逃逸。被告人查某目睹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但却未能阻止吴某的肇事逃逸行为。

  一审认为,被告人查某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在明知本部门使用的车辆无牌证,下属人员吴某没有驾驶资质且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吴某违章驾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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