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连续撞人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9-08-24 03:45:15


  被告人李某原系某银行司机,因机构改革现已下岗在家。2003年,李某自己购买了一台货车搞起了个体运输。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八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饭店和朋友赵某某喝酒,每人喝了将近半斤38度白酒。酒后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朋友回家。此时汽车沿着街道自西向东行驶,街道两旁街灯已经打开,路面平直并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汽车行驶至某路时,将在路边逆向行走的行人王某、陈某相继撞到,王某当场死亡,陈某轻伤。朋友赵某某见状对李某说:“你撞到人了,还不快点停车!”李某说:“没事。”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并未减速。当货车又行驶除150米左右时,又将行人钱某撞到,致重伤。之后因车速较快,又将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撞飞,周某被撞成重伤。在这一事件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台摩托被毁的严重后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多年的驾驶员,其明知酒后驾车是违章行为并且在第一次撞人后已有人提醒他,此时他应该已经知道其行为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他不听劝阻,继续行驶,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终于连续三次发生了撞人撞车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而是出于间接故意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李某酒后 车,在繁华地段高速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为在醉酒状态下未能预见,以致发生连续撞死撞伤多人和撞毁他人车辆的严重后果。李某主观上对上网、车毁的危害后果是出于过失,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定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认定此案。必须分清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案涉及的两罪名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两者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实施违章行车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的言中后果;两罪的主体都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进而,区分两罪的关键是两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里态度不同,前者只能是出于故意,而后者只能是出于过失。从李某驾车连续撞人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过失。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不是犹豫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为他在第一次撞到人时,同在驾驶室坐的赵某已经提醒他撞到人了;也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为他在发现撞人前后都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他的主观心里态度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李某身为多年的汽车司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却在繁华街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撞到人之后,同车的朋友已经对其进行提醒后,他本应减速或者停车查看,抢救被害人,同时也应明确知道如果继续照此行车在马路上乱闯,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不但不听他人劝阻,没有采取任何搓死,反而继续开车往前闯,以致又连续发生两起撞人、撞车事件。这些情况表明,李某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不计后果的放任态度,完全可以判断出李某主观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李某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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