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1 04:02:15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该指引是为规范辅导、验收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辅导、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河南辖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这是由为您收集,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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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三章 辅导过程

  第四章

  第五章 辅导验收

  第六章

  第七章 辅导备案的终止和撤销

  第八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导、验收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辅导、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3号)等规定,结合河南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辅导机构对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拟发行人”)的辅导工作,以及河南证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辅导、验收目的是督促辅导机构协助拟发行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会计行为、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拟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而提高拟上市公司发行申请工作质量,提高辅导、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河南辖区上市公司质量。

  第四条 、勤勉尽责地履行辅导职责。。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五条 辅导机构和拟发行人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辅导协议,协议应具备河南证监局要求的必备条款(见附件一)。

  第六条 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前须书面告知拟发行人:拟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拟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的资料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是其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背该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拟发行人编制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七条 建立辅导备案制度。辅导机构与拟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辅导备案材料清单见附件二)。材料齐备的,河南证监局出具《辅导备案材料接收表》,备案即生效,即日进入辅导期。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向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

  (一)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发生变更;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拟再次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 辅导备案生效后,河南证监局将辅导备案情况在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辅导工作质量,辅导期不少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