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9-08-29 12:33:15


  辖区各拟上市企业、相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行为,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做好企业上市辅导有关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通知》(赣证监发〔2011〕71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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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三章 辅导工作

  第四章 辅导验收

  第五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本局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本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

、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效果等。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四条 辅导机构对辖区拟上市企业开展执业前,应事先按《关于加强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执业管理的通知》(赣证监发[2011]70号)的要求报备执业机构及本项目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等基本情况。

  辅导机构应当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辅导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本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

  第五条 辅导备案材料应包括:

  (一)辅导小组成员,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签字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辅导对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二)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三)辅导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证券从业资格证明;

  (四)辅导协议;

  (五)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六)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辅导对象最近3年财务报表;

  (八)辅导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九)辅导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和内部核查制度等);

  (十)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执业管理的通知》(赣证监发[2011]70号)第三条要求,辅导机构、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需报备的项目工作计划及项目人员配置、项目签字人姓名及相关资格证书、经签字的《执业单位声明及承诺书》、《项目签字人声明及承诺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