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航空或将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顺序

发布时间:2019-08-31 03:19: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有专家认为民营航空纷纷倒闭是被国资挤压,也有学者认为是其自身经营不善所致

  7月26日,A破产管理人对媒体明确表态称:"综合各方面情况看,A航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能。就实际情况看,A航空只能走破产清算之路。"

  自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后,6月30日、7月17日A航空在北京连续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给有关部门施压,以达到其进行资产重组,重新复航的目的。

  经济学者认为,诸如A等民营航空公司当前处境艰难,反映了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的挤压。

  A为何只能破产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代表A破产管理人2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有充分依据确认,A航空已经完全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只能破产清算。

  第一,A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对A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本,投资风险巨大。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A航空在飞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A航空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第四,A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第五,A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信誉。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A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