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30 02:57:15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人格消灭后,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无继承可言,所以,在其法人人格正式消灭之前,必须处理有关事务,了结各种法律关系。解散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二)公司解散的形式

  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破产解散。下面分别述之。

  1.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0条对自愿解散的情形作出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基本相同的规定,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3)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

  2. 强制解散。也称非自愿解散,是指并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从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强制解散包括以下情形:(1)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违法被撤销公司登记。(3)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破产解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因公司破产而必须解散公司,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