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股份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15 12:59:15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股东权)的取得。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受让人取得股东权利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是股东权取得的前提;除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到股东权取得中间有一个时间差(除前述特别约定),这段时间内,受让人仅仅具有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而具备的对出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