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可司法裁决至实际出资人持股

发布时间:2020-03-21 01:26:15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法人股经过一定的限售期限,可逐渐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因此,法人股隐名投资问题的解决也日益迫切。读者热线经常收到咨询这一问题的投资者来信,一心也多次邀请相关律师为投资者进行解答,许多法律工作者还时常为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奔走呼吁,建言献策。现在,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心认为对投资者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故在此将这一案件的大致面貌呈现在读者面前,。

  案情:A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有444家法人持有该上市公司的3000万股股份,当时的法人持股均是由若干名个人将资金集中起来以法人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购买股票。当时上市时,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所享有的权益是上市公司的配、送、转股和分红,其配、送、转股和分红均记载在法人名下。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法人股经过一定的限售期限,可逐渐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此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个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将法人股过户给实际出资人名下显得特别重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判::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A上市公司上市时,实际出资人将资金集中起来以法人名义向A上市公司所购买的股票,依法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为该股票的实际认购人。:A上市公司444家法人所持有的3000万股限售流通股及其配、送、转股确认为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有。

  评析:。,待判决生效,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A上市公司的证券登记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经过一定的限售期,实际出资人名下的限售流通股就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流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