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12 2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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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可以说是除了为企业摆脱困境、为职工谋利益,更重要的是为政府甩包袱。因为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多为政府开办或直接主管,而这些企业又往往在经营中欠下许多债务,所以在企业改制时,政府在与企业的购买者签订企业转让协议时,基本都约定企业所欠的债务皆由买主承担清偿责任。可是,这种约定对原企业的债权人来说是否有约束力呢?这在审判实践中却是争论很激烈的司法课题。例如,某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轧钢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面临倒闭,在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政策出台后,该厂便由其开办单位——某政府整体出售给李某个人,在企业转让协议中约定企业原欠的一切债务皆由买售人李某承担。改制后,该企业的一债权人王某因该企业原欠其10余万元债务无人偿还,在得知企业已被政府出卖后,王某便将该政府起诉,要求政府对企业欠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政府在答辩中称,企业是依国家政策而改制,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在转让时都约定归买售人李某享有和负担,故该债务应由李某偿还,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普遍存在,但在审理后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却往往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不一。大体存在如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依企业转让协议的约定,追加企业的买售人为被告,并判由买售人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企业的出售人不应承担责任。一种观点亦认为,应追加企业的买售人为共同被告,但认为应判处企业的出售人和买售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出售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买售人追偿。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认定债务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企业转让协议中关于企业原欠债务之转移归买售人承担,相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有效,则应变更或追加买售人为被告,并单判其承担偿还责任;如无效,则无须追加买受人为被告,更不应变更其为被告,但考虑到企业改制的社会目的,为减少诉累、节约诉讼和司法资源及社会资源,可依被告即出售人的申请,追加企业的买售人为第三人,然后判决企业的出售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买售人向出售人承担责任。那么,如何认定企业转让协议中债务转移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呢?笔者认为这不难判断,、,债权的转移作为债权人应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的转移则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效。故,判断此类案件中债务转移对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应以债权人是否同意作为判断标准,债权人同意则有效,债权人不同意则无效,而并非象企业的出售人所说的那样,只要协议约定由买售人承担了,便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政府、企业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你们对企业进行改制时,一定要严格地依法进行,应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改制,切莫因为好心,结果把自已套了进去。同时也不能光考虑企业的利益,也要多考虑一下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的利益仍是人民利益的一部分,是不可孤立的社会整体利益和财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