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种类分为哪几种

发布时间:2019-08-25 09:43:15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由于某种行为犯错,犯错后应承担责任。当行为人存在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过错的行为人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过错责任种类分为哪几种?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过错责任种类分为哪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法律责任分为几种类型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三、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

  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

  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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