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学车撞死人 教练被判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9-08-11 17:30:15


学员学车撞死人 教练被判负全责

【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金华 赵向煜 发布时间:2005-06-10 14:57:16

因学员在学车时撞了人,6月7日,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42岁,是一名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近两年在某机动车培训中心任教练。今年1月27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在自己的教练车内指导学员徐某进行道路驾驶,撞倒了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老人被教练车右后轮碾轧而死亡。



据学员徐某回忆,当时他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着教练车由东向西行驶,车上还有8名学员。行至平望镇溪港村村道时,前方道路两侧都有人在聊天,一自行车也迎面而来,为躲避自行车,他向右打方向盘。此时,他听到擦肩而过的骑车人喊了一声,同时感觉自己的车右后轮碾轧了什么东西,就将车踩刹住。下车看时他发现,刚才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已倒在地上。



调查后认定,王某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练习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教练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5万元。



,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教练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间进行。被告人王某随车指导学员在道路上驾驶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且在教练过程中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酿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中,学员徐某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首先,作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学员来说,他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过失,因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而且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的,不属于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其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教练的过失造成的,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教练的过失是导致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学员来说,这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学员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