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搁浅

发布时间:2019-09-04 22:44:15


因为飞机的紧急事故,一名前往曼谷的中国老太摔伤脚踝;因为赔偿问题,该案成为中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案。专家认为,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因为中国老太使用的是往返机票,所以国际运输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北京,旅行地曼谷应被视为“经停地”。因此,无论泰国是否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都不影响此案的公约适用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立案到今日已经一年有余,或成国内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一案”仍然处于被“搁置”的境地。

  2009年6月,年逾花甲的北京老人马美兰起诉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手术费、诊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4万余元,。

  马美兰的律师张起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已开庭3次。因为泰航方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等材料,,案件已陷入僵局。

  管辖权存有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08年3月29日,与家人一同乘坐泰航飞机,由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马美兰因飞机遭遇紧急事故而摔倒,导致右脚踝处骨折,不得不在泰国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一家人原本安排的异国之旅因此泡汤。

  “那次事故把老人家吓坏了。”马美兰的儿子脱琨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母亲脚上因治疗打入的钢板、钢钉还没有取出,走动不方便,天气不好的时候尤其难受。”

  脱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母亲在泰国住院治疗期间,泰航方面的态度一度让他感动:“有位客服人员白天已经看望我母亲一次,晚上还特意来到医院问我是否需要帮忙。”除此之外,在事故发生后,泰航承担了当时的医疗费用、机票费用、住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08年4月4日,马美兰手术结束后,经医生批准,与家人返回北京。此时,她虽然经过手术治疗,但仍需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和物理治疗。再根据恢复情况通过手术将右脚踝里外侧的钢板、钢钉取出。

  不过,脱琨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泰航热情的服务态度也在此时悄然变化。

  泰航北京办事处只是给马美兰派来了司机,送她去医院进行诊疗,而泰航的工作人员却没有再出面,也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和马美兰赴泰国进行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然不能达成一致。于是,脱琨希望能与泰航对簿公堂,把问题彻底解决。

  可他没有预料到的是,。,泰航方面无相关负责人到庭,亦无代理律师出席,但送来了一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就是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治周末》记者在上述申请书中看到,泰航认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而因为马美兰在飞机起飞四个小时后才发生事故,当时已在泰国境内。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泰国境内。另外,泰航的所在地也在泰国曼谷。因此,,。

,,使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1999年,中国签署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其后,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通知,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故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之蒙特利尔公约增加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官司理应在中国打”。

  公约适用成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网站上了解到,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其中就包括华沙公约。我国于1958年批准华沙公约。网站标明“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又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将为权利请求人在国际航空运输出现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

  而华沙公约也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受到的伤害,设定了一个最高限额,即125000金法郎(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将其修改为8300特别提款权)。

  如此看来,适用不同公约造成的结果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张起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泰航曾表示,可接受依据“华沙公约”赔偿。因为在马美兰发生事故时,泰航还尚未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仅承认华沙公约的适用。脱琨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购买的是电子机票,也并未注意到相关的航空订票条款。

  《法治周末》记者于7月30日致电泰航北京办事处,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泰航相关负责人最近一个月都不在国内,因此无法发表意见。而记者询问泰航代理律师电话时,她则表示,需过几天才可能提供代理该案件的律师及律所的名字。

  对蒙特利尔公约而言,一国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而该公约第55条还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系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系相关的法律仍然有效。

  泰国并非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但《法治周末》记者在泰航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其认可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的适用。

  乍看之下,泰航似乎成了“非缔约国的缔约公司”。不过,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种现象并不奇怪,马美兰作为乘客,可以与泰航订立合同,对适用公约进行约定。

  张起淮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已指出对其适用于“国际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因为马美兰使用的是往返机票,所以国际运输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北京,旅行地曼谷应被视为“经停地”。因此,无论泰国是否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都不影响此案的公约适用问题。”他说。

  典型案件意义深远

  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蒙特利尔公约多用于空难的赔偿。在实践中,旅客与航空公司若存在一般性的分歧,往往会和解,而很少到法庭解决争端。

  不过,。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

  1998年5月12日,中国旅客陆红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A801航班,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左翼下方引擎突然起火,包括陆红在内的多名乘客在紧急疏散逃生时受伤。

,要求美联航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陆红右脚踝关节活动受限,丧失功能50%以上。2001年11月26日,,判决美联航班赔偿人民币46万余元。

  “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就拥有相应的权利。”杨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尤其是在私法方面。”

  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董念清看来,马美兰一案极富典型性。虽然在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类似的案例,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个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国在司法管辖方面,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以保护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董念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