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A、陈B与王C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03 11:05:15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A,男,X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B,男,X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址同上,系陈A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C,男,X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洋,南康市蓉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A、陈B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6)康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陈A、陈B赔偿被上诉人王C医药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8.4万元,扣除已付3.3万元,上诉人陈A、陈B仍应赔偿被上诉人王C人民币15.1万元。付款方式及期限:2007年10月10日前支付3万元;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3.1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上诉人陈A、陈B未按上述付款方式及期限支付赔偿款,上诉人陈A、陈B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被上诉人王C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被上诉人王C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上诉人陈A、陈B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X平

  审 判 员 张X珍

  审 判 员 温X岩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X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