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与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01:59:15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R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良,男,汉族,X年10月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少华,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赣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X勇。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X斌,男性,汉族,4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R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因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X良的治疗费、住院误工费、护理费、出院后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载货物损失、车辆报废损失共计人民币23058.56元,由原审被告杨X斌承担17095.1元,扣除已付10695.1元,由原审被告杨X斌于2007年9月20日前支付余款6400元给被上诉人张X良。

  二、上诉人R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张X良。

  三、被上诉人张X良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原审被告杨X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Z平

  审 判 员 张Z珍

  审 判 员 温Z岩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Z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