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9-08-14 22:30:15


  合同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