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8 12:03:15


  案情简介

  2009年,周某的母亲在行驶至一铁路道口时,不幸被疾驰而至的货运机车撞伤,不治身亡。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违章通过道口,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自2006年起,周某的母亲一直在杭州居住,并从事医药销售工作,辛苦供养独子,抚养父母。

  律师分析

  最高院于2010年3月3日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了司法解释,为此后该类案件的审理做了具体的指导。根据该解释,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而铁路运输企业又能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本案来看,能否获得的赔偿款将取决于周某的母亲有没有“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铁路运输企业能否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就目前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周某的母亲没有前述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也无法举证证明其以履行了前述义务。

  附相关法条:

  第六条 (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事由,及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事由,及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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