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重型颅脑损伤交通事故赔偿案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0:34:15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3日,熊某驾驶某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浙AVG710号客车在从萧山区新街镇新盛村驶往新街镇派出所的途中,与横过道路的杨某相撞,致杨某摔撞至违章停在非机动车到道上由郭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AM5585号货车底部,造成杨某重伤的交通事故。,认定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因违章停车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受伤后,被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症。随后杨某多次接受手术,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16日,共住院116天。其中55天须陪护人员两名,61天须陪护人员一名。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须专人护理、加强营养。2009年2月24日,因全身多处疼痛、反复头晕,再次入院接受治疗至同年3月23日。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注意加强营养、专人护理。2009年5月8日,杨某入院拆除外固定,并住院至同年5月17日。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须专人护理、加强营养。2010年1月18日,杨某第四次住院进行内固定拆除术,并于1月30日出院。医嘱休息二月,须加强营养、专人护理。根据医生建议,杨某休息至今。2010年4月23日,,杨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右锁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虽构不成伤残等级,建议理赔时给予适当考虑。

  办案经过:

  2010年6月21日,侯律师代表杨某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起诉,由此开始了长达一年的诉讼历程。在起诉时,侯律师将不负事故责任的郭某及其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平均赔偿原告的损失。后无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由于此次诉讼没有解决某经济合作社垫付的医疗费问题。某经济合作社遂以杨某为被告,要求杨某承担医疗费。侯律师认为应追加两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余额有杨某按责承担。,判令某经济合作社承担90%的责任,杨某承担10%的责任。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一起案件两个一审、两个二审至此最终结案。

  办案亮点:

  1、将无责任方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使该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122000元。否则杨某将须承担该122000元的10%。

  2、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从原因力角度分析,:2的司法实践。在本案中为9:1,杨某承担责任比例减少了一成。

  3、在杨某为被告的案件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减轻了杨某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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