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 一公司多赔5万

发布时间:2019-08-28 16:56:15


  【案例】  2010年8月1日14时35分,张某某驾驶无牌照轿车,沿3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1km+800m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通辽市科左后旗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4580.76元,被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为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单位司机。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为,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故张某某提起诉讼。

,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信。张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是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王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家福工程有限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赔偿时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庭依据事实及法律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张某某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共计73188元,家福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119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40%承担医疗费13832元,车辆损失及鉴定费8158元。

审判二庭庭长哈申: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上双方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对受害人应该如何进行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完全无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最高限额为10000元的医疗费,伤亡赔偿金11万元。

  本案中,被告车辆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对于其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方法。但是,对于怎样赔偿,却没有明确规定。,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分担。理由是:未投保车辆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全部按照主次责任划分,那么相比较投保车辆,就有一部分赔偿金因为划分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例如本案,如果对受害人的损失73188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那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51198元,也应该按照主次划分,即被告承担40%,原告自行承担60%,而如果被告购买了交强险,这51198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承担。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最大程度的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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