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重大过失出事故 雇主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2 21:42:15


  2008 年3月14日 ,刘某雇佣张某为其实际所有的登记车主是六安市金安区东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的一辆变型拖拉机的驾驶员。 2009年6月10日,刘某委派张某至肥西县山南镇运送水泥,张某送货时找王某等人同车卸货。到达山南镇境内货点卸下部分货后,王某未回驾驶室,继续留在车厢上准备在下家货点卸货,张某继续驾车前行。13时30分许,该货车行驶途中,王某在车厢上被电线挂倒,从车厢上摔下致伤。王某当即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某继续送货,并于事故当日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称其所驾驶的车辆撞上了行人致其轻微伤,已送往医院治疗,双方能自行解决。 2009年7月10日,,述称在前述事故中系王某被电线挂倒后摔下致伤,并要求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后本起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来,被告。伤者王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结束后(其中医疗费15768元),人身损害款3万余元。,一审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0777.6元,刘某与张某以及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对王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另交付诉讼费900元。王某治疗期间,张某已给付王某赔偿款1000元。。

:依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张某受雇于原告刘某期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原告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情况确认被告张某对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在伤者王某起诉刘某和张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此雇员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对伤者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刘某已依法向伤者王某清偿了27000元赔偿款,原告刘某作为雇主,依法可以向被告张某追偿。但鉴于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系雇佣劳务关系,作为雇佣工人被告张某在为雇主经营利益的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并非故意而系重大过失。如果让张某承担全部及大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应以被告张某承担原告刘某赔偿伤者王某损害款中的50%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