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沙场的是否属于“道路”

发布时间:2019-08-04 08:51:15


  日前,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案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判令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63573.68元。

  经庭审查明,2010年5月1日17时许,驾驶员王某驾驶自卸车在105国道976KM+200KM处红旗沙场卸沙后,倒车时,操作不当,将家住霍邱县周集镇候店村的路面上行人陈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陈某遂被送至阜阳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 5月27日出院,住院27天。后陈某伤情被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9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尚需费用7000元。陈某为医疗费等损失多次向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经济赔偿,遂将自卸车车主、。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事发于“沙场”不属“道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故其不应赔偿。,虽受经营单位管辖但系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显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对此,不应作狭义理解,而同时该自卸车保险齐全,既投保有交强险,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先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