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因过失死亡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08-04 00:37:15


  核心内容:受雇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车辆失控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受雇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能获得赔偿吗?下面由小编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樊某之子彭某受雇于雷某,2005年1月5日23时许,驾驶雷某所有的渝B68281号汉阳牌中型货车(该车挂靠于某客运公司),从成都向重庆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某处,车辆失控侧翻,致彭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起诉请求客运公司和雷某共同赔偿。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为雷某所有,彭某为雷某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客运公司作为该挂靠车辆的法定车主,对其车辆并无运行控制权和收益处分权,与驾驶该车辆的彭某之间未构成雇佣关系。在本次事故中死者彭某系为雷某提供劳务,是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1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规定: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用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雷某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之子彭某是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受害人。死者生前所驾驶的雷某所有的车辆与客运公司系挂靠关系,客运公司是法定车主,且每月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雷某的管理费,对该挂靠车辆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经验,参照重庆市渝一中法发(2005)42号关于印发《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的通知第一条一款“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主体。1、挂靠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某客运公司应承担本案损害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形成本案不同意见的根本点在于,一是本案是按雇佣关系处理还是按道路交通损害的一般侵权处理。二是重庆市第一中级及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的两个不同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意见》如何理解适用?

  对于本案究竟按雇佣关系还是按一般侵权处理的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应当从这样的角度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