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无过错人受损的担责

发布时间:2020-06-03 21:18:15


  核心内容: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人应受伤住院,其经济损失应获得怎样的赔偿呢?下面由小编介绍一起相关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2006年11月21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秦某驾驶的货车在会车时相挂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熊某入院后诊断为:左眼上、下睑皮肤裂伤,左眼下睑全层断裂缺损,左视网膜震荡伤。经司法鉴定:熊某左眼上、下睑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9级;左额部、面颊部损伤致残程度属于10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秦某因驾驶车辆占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因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为赔偿,熊某将秦某与廖某起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3176.31元。

  【判决】

  2007年2月8日,,熊某伤后的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3815.06元,由秦某、廖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41856.16元、11958.9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是一起货车和摩托车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对无过错的熊某的损伤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审理后,其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行为的直接结合,系共同侵权,应对熊某的损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考虑秦某、廖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可确定各自的承担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属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将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认定为共同侵权;而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排除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定其构成法学理论上“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即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对熊某损害的发生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均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双方争议之处在于,该损害后果是秦某与廖某违章驾驶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所致。而这两种认定将导致不同的后果,侵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