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中保险理赔的缺陷

发布时间:2020-12-07 13:53:15


  核心内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存在哪些缺陷呢?下面由小编从两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中来详细介绍。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相应呈多发态势,,但笔者发现,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因保险理赔款的审批手续规定不合理,致使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连保险理赔款都难得到。请看下面的二个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李某应赔偿给张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发生时已付的17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张某74000余元。李某的车辆在乙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张某申请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去保险公司询问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提出该理赔款已作为李某归还保险公司代其偿付的银行借款。原来,李某购买车辆时,曾向当地银行贷款16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其作了担保,因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只得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嗣后,,保险公司胜诉后,李某亦未按判决履行,,,在该公司将有保险理赔款获得的线索,。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5万多元,,作为李某履行代偿金一案的义务。,,并已扣划给保险公司为由,不予协助。,,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扣划手续,。

  【案例二】

  吴某与何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何某应赔偿给吴某88031元,扣除何某发生事故时已支付的20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吴某68031元。判决生效后,,因何某户籍所在地在乙地,,。但由于何某隐瞒了其车辆在丙地有保险的事实,,,于2005年12月23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理赔款62171元,却未向吴某履行义务。,到何某的住所地执行时得知,何某已携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该案至今分文未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