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工车祸死亡获赔230万 民工得与上海人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20-10-04 13:15:15


交通事故赔偿案:安徽民工得与上海人“同命同价”

  交通事故中,若有农民死亡,:按农民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能获10万元就算高了,由此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非议。日前,,彻底颠覆了这一惯例:去年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民工回家过年,到沪宁高速无锡段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而是按生前工作地的标准判决,最终,这4名民工共获赔偿金230多万元,不仅实现“同命同价”的司法公平,还创下全国民工个人交通死亡赔偿额的新高。到上周末,该案已执行100多万元。

  2008年1月13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周如平和15个月的儿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的老乡张德奎的轿车回安徽老家。同车的还有张道平和黄庆华两人。当晚10时10分,当车子开到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锡澄运河大桥”(桥面结冰)桥头时,发生了六车连环相撞的大事故。周如平、张德奎、张道平、黄庆华4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在无锡锡山,4名受害人家属聘请律师,。律师把所有与这起事故有关的,包括其他车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在内的15个单位和个人,全部作为被告,共索赔256万元。按什么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虽然4名民工户籍在安徽农村,但都在上海市区打工,应按上海市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金应为472460元。

  对此,。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告诉记者,2003年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原则规定,;,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共计20年。此后,江苏省高院出台一个配套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如果在某个城市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其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可按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承办法官张建华进一步解释说,这四名民工都在上海市区打工,从事非农工作,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

  最终,,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230余万元。按国内绝大部分地方的判决,,死者家属仅能获赔30余万元,两者之间相差七八倍。正因此,省高院的有关专家表示,此案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惯例”,具有很强的司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