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 冤家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0-10-01 19:08:15


  核心提示:年过七旬的原告父亲握着被告的手,说“算我们都倒霉,我们一起走出这个阴影吧!”。近日,。下面,由交通事故小编为您介绍。

  2011年10月27日凌晨,陈某驾驶妻子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辐照站时,车辆左前部与站在机动车道内准备横过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拨打“120”将原告送至位于七里河区秀川的省建职工医院抢救,凌晨三四点转至兰州市第一医院,当天上午转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同年12月19日出院。然而从出院至今,李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郭某赔付各项损失26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通过向两位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心里也很沉重,他积极配合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且垫付17万余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现在也仍然愿意在自己的承担范围内尽量满足原告家人的要求。于是,、被告做工作,通过历时近两个月的时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原告家人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于是出现了开始的一幕。在此案中,法官们深深感到,只要怀着一颗为民之心,用心工作,解民忧,帮民困,就会化干戈为玉帛,并且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赞成和信赖。

  延伸阅读: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