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9 21:09:15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