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骑车带人”的经济分析/李兴安

发布时间:2021-03-02 17:43:15


“禁止骑车带人”的经济分析

李兴安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与信息学专题研究人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上大学的时候,和同学上街,两人合骑一辆二八型的自行车。一人骑着,一人坐在后面。过一个丁字路口的时候,遇到交通警察,拦住罚款。当时行情是二元人民币,相当于两天的伙食费。交钱走人,可以继续带着。从此以后十几年来,一直记着有“禁止骑车带人”这么一条交通规则,而且现在的行情大约是五到五十元之间。
在中国习以为常了,不觉得怎么样。在国外呆久了,想起来这条规则很奇怪,不知道它有什么科学的根据或者正义的价值。
骑车带人,有很多原因,或者因为穷,没有买哪怕是一辆旧的自行车的经济能力;或者因为生病,暂时不能独立骑自行车,而当时的交通又不是十分方便;或者因为自行车或者别的交通工具丢失了,出现故障了而暂时不能使用。骑车带人,出於这么一些理由,都是无奈之举。往往是学生才这么做。但是我们的交通规则却施加了禁止和惩罚。
由於骑车带人一般比较慢,没有什么危险,所以禁止它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又由於骑车带人出於一些值得同情和理解的理由,所以禁止它是没有正义基础的。
对於既没有科学根据,有没有正义基础的事项,却加以禁止,这个规则就是不经济,不正当的。
有人会狡辩说,要是在山路上骑车带人,上坡显然既慢又没有危险,下坡呢?既快又危险,冲到悬崖下,山沟里,那不是造成严重后果了吗?
但是,骑车带人下坡这种危险,它不属於社会施加一种规则去禁止的事项。在长白山上滑雪,既快又危险;去北极考察,既冷又危险;登珠穆朗玛峰,既高又危险;爬到火山口拍照,既热又危险;吃炒蚕豆,既硬又危险。但是他们都不是需要制定规则去禁止,违反了又要处罚的事项。
制定规则如果连个人的吃喝拉撒也调整,那不就和宗教上的清规戒律一样了吗?
但是古代宗教上的清规戒律往往是保护弱者的,所以禁止骑车带人这样的规则,还不如宗教上的清规戒律。
不唯如此,为了禁止骑车带人,交通警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和制止,他们甚至放弃了疏导交通而处理大量的违反骑车带人规则的事件。一般要罚款五到五十元之间。交通警察态度好的,一般是罚款加批评教育;交通警察态度不好的,给予罚款加训斥;交通警察态度极端恶劣的,双方可能发生谩骂和打斗。
罚款对於交通警察来说是经济的。所以,这是一条把交通警察的时间,精力和权威转换为货币的规则。有的地方甚至给交通警察规定罚没收入的指标。那么,为了达到这个指标,就需要有许多规则,包括“禁止骑车带人”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有的就必然要建立在对作为规则执行主体的交通警察经济,而对被执行对象不经济的基础之上。否则,无法完成指标。
完成指标对谁有利呢?一是对交通警察自身经济,他的福利甚至工资,要从罚没收入中进行分割;二是对交通警察局经济,他们买车,盖楼,吃喝玩乐,以罚没收入得到充实。而国家法律绝对没有一条规定他们有权这么做。他们这么做也没有写在明处,形成文件。所以,即使查,也查不出来。但是对国家也有经济的一面,那就是国家的财政压力能够得到缓和,不会被每天逼的要钱买车,盖楼,等等。
买车,盖楼,吃喝玩乐,对谁经济呢?首先,买车问题。买了车,基本上是名义上属於警察局,实际上属於警察。一切费用由警察局支付,公用,私用在所不问。其次,盖楼问题。以盖办公楼的名义,赚取回扣着有之,实际盖了警察的住宅着也有之。最后,吃喝玩乐就不言自明了。
以时间,精力和权威兑取货币,与此类似的经济活动在社会上不是绝无仅有的。自古以来,娼妓就是这种经济活动的主角。人们一般认为她们是以时间,精力和肉体为成本。所谓肉体,与交通警察的权威一样,都是抽象的存在,都是不进行实际的劳作,而采取投奸取巧,或者蛮横无理,或者卖弄风情这种方式来的到报酬。
他们两者都从特定的消费者那里取得报酬。但是娼妓能给人以心理的愉悦和生理的满足,具有正价值;交通警察却是给人带来心理的痛苦和尊严的丧失,是一种负价值。
交通警察的蛮横无理,是依赖国家赋予的权力做后盾。娼妓的厚颜无耻,是社会贴付得标签做遮掩。他们都可以超越法律的经济性的限度而肆意妄为。但是由於交通警察的地位比较高,那么交通警察的行为往往被国家和社会所默认或者容忍;而娼妓的地位比较低,她们的行为就遭到排斥和谴责。实际上,平等的法律应当是对交通警察和娼妓一视同仁的。当然,那是只有在宗教里面才能实现的理想,而宗教教义又是不能当做法律来实施的。最后,交通警察上天堂,娼妓下地狱。
一叶知秋,这是古已有之的真知。从“禁止骑车带人”的机制,可以看到这条规则的制定是多么的滑稽和轻率--如果不是故意造成不经济的话。
日本和芬兰没有禁止骑车带人的规则,骑车带人也不受罚款。但是在日本骑车带人是危险的。不是因为他们骑车下山坡,而是因为在日本,自行车一般没有后架,被带的人是站在后面,脚蹬着长度非常有限的螺丝上,容易掉下去,所以很危险。但是避免这个危险的规则不是需要执法部门制定的,而是自行车的生产厂家的自行车使用手册上规定的注意事项,说这样骑车是危险的,出了事故不在生产厂家的责任范围。
所以,一种规则,由谁制定和执行更经济,就由谁去制定和执行。特别是禁止性的规定,不能太多太滥。规则的经济性,既要体现科学的基础,又要具备正义的价值,不讲科学和正义的规则是不经济的。它只能被滥用,不能产生为最大多数人达到最大利益的效果。但是它对於部分人是有利的,而由於这部分人掌握着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权力,这种规则又可以畅通无阻。由於不科学,不正义,即不经济的规则畅通无阻,规则体系甚至法律体系就受到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没有禁止骑车带人的规则,而交通警察也进行罚款,那就是不正当的。现在,如果有禁止骑车带人的规则,而交通警察进行罚款,那就是罚款被正当化。但是根据经验,交通警察对於这一规则的态度不同,罚款与不罚款,还是有灵活余地的。有的大量罚款处理,那样的交通警察就有一定的物质的贪欲作为动机,因为罚款流入个人腰包是很普遍的,只要罚款单留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但是,交通警察对此感到有风险,一是罚款的根据是否充足,二是个人占有罚款的安全系数。除了担心,他可能还会为太多太滥的罚款而有自责。
有了所属部门指标规定的促成,交通警察对於“骑车”带人以及其他的违反规则行为罚款有了正当的根据。这样,他不仅不担心,而且不自责;不仅完成指标成为动机,而且满足个人贪欲的动机也因此而膨胀,风险却下降。
一个交通警察如此,两个交通警察如此,许许多多的交通警察,越来越多的交通警察都如此,那就会把“不正当”的规则“正当化”扩散,从一个地区扩散到另外一个地区,从一个部门扩散到另外一个部门;加之其他地区,其他部门有其他的把“不正当”的规则“正当化”的方式,形成相乘效应;进一步把“不正当”的规则“正当化”的观念,弥漫到整个社会,社会上许许多多的人,越来越多的人就会变得无法无天。社会上许许多多的人,越来越多的人就会变得无法无天了,交通警察里面也就会有更多的人有更大的可能把“不正当”的规则“正当化”。
如此往复,恶性循环。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忧虑“禁止骑车带人”这样一条不经济的规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