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没有提出免责抗辩 就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吗?

导读:不论保证人陈某是否进行抗辩,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016年1月20日,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还期日为2017年1月20日,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写下了“担保人陈某”。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催讨欠款,但王某一直未归还。2018年1月18日,刘某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0万元,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收到通知后,未出庭应诉。

  提问:担保人陈某未到庭行使抗辩权,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不论保证人陈某是否进行抗辩,,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保证方式的认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

  本案中,陈某的保证责任是何种方式呢?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与王某、刘某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只是简单注明担保人,因此,本案中,陈某的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审查

  陈某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就必然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不必然。《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其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主债务期满日为2017年1月20日,经过六个月,债权人刘某未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基于保证期间消灭本体性权利、期间不变的特征认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即行免除。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进行免责抗辩,。本案中,在刘某没有证据证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陈某主张保证责任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