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肇事逃逸坠楼身亡 2019年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导读: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发生一起因逃避酒驾坠楼身亡事件。死者郭某41岁,酒驾逃逸后,交警追到他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

  浙江舟山,41岁的小郭是当地一家船厂的高管,主要分管安全方面的工作,年收入不菲。小郭工作能力,待人处事,都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但是小郭有个喜好,就是喝酒,一喝酒,就变成另外一个人。

  2018年12月29日晚上10点多,小郭又喝了不少酒,分管安全工作的小郭却选择了酒驾。

  然而,这次小郭没有那么好运,他在新城剑桥府邸小区门口,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酒驾的小郭选择肇事逃逸,回到家中。

  酒驾逃逸后,交警追到他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

  事发后,郭先生的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情绪紧张暴躁。“明知他醉酒,为什么还要在门外激烈敲击门,如果当时不再敲击门,这种悲剧就不可能发生。”

  1月4日下午,:

  2018年12月29日22点53分,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新城剑桥府邸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新城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车主为郭某(男,41岁,舟山新城人),遂前往其位于新城保亿风景合院的住处查找车辆、核实情况。

  郭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推出门外。12月30日0时32分,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在门外敲门要求郭某配合调查。0时40分许,郭某妻子打开家门告知门外民警,郭某从家中不慎坠楼。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检验死者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同时,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事件发生后,我市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相关调查组介入调查,并商请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郭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