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0多名业主买房被坑 消费者如何识别虚假广告?

导读:东拼西凑上百万买房,却变“违建”5800多名业主被坑惨,央视喊话万科:再大的店也不能欺客?如何分辨虚假广告产品真实性,接下来让大律师网小编教教你。

  不久前,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栏目接到多位观众的反映,,将办公用房包装成公寓楼盘,出售给购房者。从2016年至今,有5800多名业主,花上百万元,只是买了一间办公室而已。公寓变成办公室 落户、,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与广州仅一桥之隔,地理位置优越。整个项目由金域名都、金域花园和城东花园三个区域构成。

  由于公寓的购买不受佛山市本地限购政策影响,再加上万科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对购房者的吸引力巨大。在当时,购房者都以抢到一套公寓,而感到幸运不已。

,东拼西凑了上百万元,,在2018年10月1日正式交楼。王先生所购的房子有68平米,分上下两层,卧室、厨房、卫生间规划合理、布局紧凑,客厅、老人房、阳台一应俱全,他感觉终于圆了安居梦。然而,今年6月,王先生到住建局办理不动产证时意外发现,自家房屋的用途竟然显示为办公用房。王先生以为自己搞错了,问了周边其他业主后发现,其他业主也以为自己买的是公寓而不是办公室,这下业主们才意识到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

  王先生咨询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得知:登记是办公用途的房屋,禁止有居住用途,若已把办公用途改为居住用途,未经规划的,属于违建。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房子一夜间从合法的公寓,变成了不合法的居所。当初王先生根本不清楚自己买的是办公用途的公寓,而且,。

,海报上醒目地写着“重磅:公寓市场开年获大利市”“允许商改住,水电费按住宅标准”。,上面同样写着“我不做房奴”“带装修+万科家=拎包入住”。万科销售工作人员朋友圈的宣传也如出一辙,“一间小公寓,可以做什么”“投资,自住,办公三合一”。营销宣传的种种迹象表明,。

  和王先生同等遭遇的,。李女士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销售人员说可以办理居住证,以后落户、孩子们上学都不用发愁。然而,等李女士买了房子,去居委会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却被办理窗口上“万科公寓不能登记信息及办证”的通知挡了回来。居住证无法办理,也就意味着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解决。为了讨要说法,,可如今的售楼大厅早已人去楼空,。李女士强调,当初根本没有和她说是办公用房,如果知道绝对不会买。

  在业主看来,万科不仅存在虚假宣传,而且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性质的认定,也自相矛盾。,她的购房合同第三条明确写着商品房用途为“办公”,但第十八条却写着房屋仅作“公寓式办公”使用。最后万科甩锅:销售为了业绩,是笔误!销售的广告,销售的口号,都说是公寓。但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广告里的公寓,却变成了“办公室”。当业主们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成为办公用房后,与万科前前后后共协商了五、六次,却没有一次是明确的。

  7月5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广告行为。就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的同时,7月19日,,意外得到一张验收图。从验收图和现在的楼盘对比来看,金域城东花园外立面的栏杆在验收前是在露台里面的,以办公用房验收的。但业主们收楼时,里面的栏杆却移到了外面,露台直接变成了阳台。这样的操作,让业主们以为这就是可以住的公寓楼。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金域城东花园5座是以办公用房先期规划,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工作人员指出,,确实存在违规。面对业主们对虚假宣传的质疑,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客户关系中心负责人刘世泽,将责任直接推到房地产公司流动性最大的销售人员身上。,继续兜售、装修实际为办公用房的房屋。

消费者如何识别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