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倒塌致3死14伤房东被拘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16日5时50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一栋建于2003年的砖混结构自建民房倒塌,17名人员被困。经接近一天时间的现场搜救,全部人员被陆续救出。其中,1名重伤者在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名重伤者在16日晚间被救出,因伤势过重死亡。此次事件共导致3人死亡、14人受伤。

,发生于16日凌晨的福州倒塌民房事件现场搜救结束后,警方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现已将涉事房东控制。犯罪嫌疑人郑某其、郑某明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已被刑事拘留。

  目前,福州市仓山区已紧急部署开展全区城乡自建房、危旧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过失犯前款罪的,;情节较轻的,。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

  1、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