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老师猥亵11岁女生被判五年?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小学教师汪某酒后途径女生寝室时,对女生宿舍内一名11岁女生进行猥亵...经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汪某系某县一小学教师。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学生小A(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就当他上前帮小A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之后,汪某还威胁小A不要告诉别人。

  2018年3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于当日立案并对汪某进行了刑事拘留。4月,。

  一审从轻处罚,男教师获刑三年

  汪某猥亵儿童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最高检、、,于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

  2018年7月,,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然而,。

  指导性案例“力挺”从重量刑情节,男教师二审获刑五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市、。

  2018年7月,,。然而,在办理该案的抗诉审理程序过程中有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案发生在宿舍内,不能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

  案件审理期间,2018年11月9日,,其中包括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检、法两家统一了认识。2018年12月,,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该如何认定?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从案件的审理过程来说,,由于有个别法官对“公共场合”的理解具有不同的阐述,认为人数有限的宿舍并不属于公共场合,,:猥亵不满12岁的儿童,并且存在宿舍有多人在场的条件,完全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的判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犯罪分子都不要妄想投机取巧,躲避法律的制裁。儿童作为弱势群体,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应该肩负起身上的重担,创造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