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霸凌失手反杀判刑八年 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导读: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陈浩瀚面对校园霸凌,将霸凌带头人李尚可砍伤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故意伤害罪)。上诉后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陈浩瀚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4月30日,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15岁的陈浩寒面对校园霸凌,将霸凌带头人李尚可砍伤致死,。。代理律师表示陈浩寒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现在判决此案可能有不同结果。

  2014年4月30日,陈浩寒遭受同学李尚可(死者)多次殴打后,被李尚可要求单杀(一人一刀打斗),双方持刀打斗后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李尚可当场死亡,陈浩寒逃至治安亭后获救,经鉴定后判定为重伤二级,2014年10月28日,,,陈浩寒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0日,,问及此案,,相关案例不足,因此才有此判决结果,但是放在现在,可能顶多就是防卫过当。

  案件到此为止,引发网友热议,少年的经历也让人为之叹息,今天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防卫过当的知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叫防卫过当?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