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5毛钱判7个月从重处罚案

导读:偷5毛钱判7个月从重处罚案
案情介绍

张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窃得一个钱包,但打开钱包才发现里面只有5角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失望之余,他揣起5角,扔了钱包。被抓获后,,并处罚金1000元。因为5毛钱判罚这么重,张某冤不冤?

案情分析

42岁的彭州男子张某在此次案发前,已是“三进宫”。但自2012年11月,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张某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走上了再次盗窃的歧路。

2014年6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游荡到郫县团结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终于,在该镇310公交车站旁,张某觉得机会来了。他迅速涌入等公交车的人流,抓准时机出手,从一名乘客的挎包内窃得一个钱包。得手后,张某迅速离开。

  等走到一个无人的地方,张某喜滋滋地掏出钱包,迫不及待地要翻看自己的“劳动果实”。但打开钱包后,张某彻底傻了眼,里面的现金竟然只有5毛钱!另外,还有一张失主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遇到一个这么“寒酸”的失主,张某只能“自认倒霉”。扔了钱包,揣起5毛钱走了。

法庭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1、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种情形,都没有犯罪数额要求,直接入刑;3、扒窃者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严厉处罚。

律师解析

芜湖律师王律师获悉,“扒窃”属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乃至学理解释中,对扒窃行为都缺乏明确的界定。但一般认为,扒窃行为除具备“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外,还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发生在比较特定的空间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