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图解电影被判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何处理?

导读: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图解电影”被优酷以侵权起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8月6日报道,“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8月6日,,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认为,。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却认为,自己仅为信息存储空间,图片属合理引用,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此外,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争议之二在于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争议之三认为,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在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同时,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何处理?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