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1-12-29 19:5218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54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飞速发展的今天,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据高速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统计,60%的交通事故都与超车有关。 网友咨询: 1月15日11时22分许,李兴云驾驶

飞速发展的今天,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据高速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统计,60%的交通事故都与超车有关。

1月15日11时22分许,李兴云驾驶闽A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罗源县起步镇罗宁高速曹屿收费站往城关三道桥方向行驶,在途经罗源县罗宁高速与城关连接线与207省道交叉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冯某4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碰,造成冯某4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兴云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冯某4不负本事故责任。李兴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李兴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兴云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立即停车等候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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