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减税”为何成了“减收”

导读:电信业营改增,“减税”为何成了“减收”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发票上价格和税额分别列出,买方最终支付的是“价税合计”的金额,而卖方计入收入的是不含税的那部分金额。

  观点抢先看:

  ?“营改增后他们的税负增加比较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与其相关的增值税链条还没有完全‘打通’。”

  ?“电信运营商短期内受到的冲击较大,而产业链下游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咨询服务公司、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等则可以马上获利。”

  ?“受营改增影响,电信运营商短期内收入将减少8%~10%,利润将减少10%~20%。”

  ?“如果运营商不涨价,收入就一定会下降。但目前用户的呼声、国家的指导思路、运营商的市场竞争等,决定了电信资费只可能越来越低。”

  ?“营改增的最大好处是企业可以抵扣一部分前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然而,在收入减少的同时,电信运营商短期内能够获得的抵扣项非常有限。”

  ?“如果集采模式不进行优化,运营商无疑将因为‘留抵’效应而损失大量的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

  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进行“营改增”,这是今年继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我国“营改增”推广试行的又一重要举措。作为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营改增”的逐步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将对相关行业的减税产生明显作用。然而,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却不约而同地发布公告称,“营改增”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什么一项旨在“减税”的税制改革却会带来“减收”的结果?“减收”的负面影响是暂时的,还是将长期存在?面对“营改增”的正式实施,电信运营商又应该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人民邮电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泰尔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泰尔管理所”)的几位专家。

  认识营改增——

  “结构性”而非“普遍性”减税

  “营改增”即相关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是我国从2011年开始逐步推广试行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泰尔管理所项目经理许丹莹表示,简单地说,“营改增”解决的是各个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改革后企业只需为自己的生产环节产生增值的那部分收入缴税,而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上游企业已缴的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了两种主要的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是: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税率;增值税则存在一个可“抵扣”的进项税,应扣缴税额=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企业可不缴的进项税就是其上游企业已缴纳的销项税。例如,A企业生产的一种产品以100元的总价卖给B企业,B企业将其加工后以110元的总价卖出。如果征收营业税,A企业应按100元的收入缴税,B企业虽然利润只有10元,但却依然要按110元的收入缴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A企业已经为100元的收入缴了税,所以B企业只需为10元这部分增值的收入缴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梳理我国“营改增”的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许丹莹介绍说,2011年,上海开始试行“营改增”,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到了2012年,,2013年推广至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开始“营改增”,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6月1日起,电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

  数年来,“营改增”在交通等行业试行的效果如何呢?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营改增”实现减税400多亿元,2013年减税超过1400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营改增”为相关行业减税375亿元。“从整体来看,营改增实现了结构性的减税,减税效果非常明显。但就具体企业而言,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泰尔管理所运营咨询部副主任王莉如是说。

  “喜”的主要是轻资产企业,包括现代服务业中那些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服务的企业,还有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以前其税率是5%,“营改增”后税率降为3%,再加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他们实际缴纳的税款减少得非常明显,马上就享受到改革红利。这体现了国家鼓励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

  “忧”的是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陆路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他们的税负(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加比较明显。王莉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与其相关的增值税链条还没有完全“打通”。“营改增”之前他们适用的税率是3%,而改革后税率提升至11%。而同时其上游企业所属的许多行业还没有进行“营改增”,例如交通运输的加油费、过路费等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支出,而这些目前都没能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为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的同时,自己并不能获得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这一来一去,税负就反而增加了。”但是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将增多,从长期来看,交通运输企业也将实现税负的降低。

  直面冲击——

  预计电信运营商利润减少10%~2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电信业“营改增”的范围、税率等细节。许丹莹指出,从“通知”的内容来看,电信业“营改增”主要聚焦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发展增值电信业务。“通知”指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基础电信业务的税率是增值电信业务税率的近两倍,这是国家鼓励电信运营商战略转型、积极发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体现。税率分为11%和6%两个档,也是国家总结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经验后,为缓解电信业部分企业短期税负增加而采取的一种折中方案。近年来,基础电信业务收入持续下滑,同时凭借3G的发展,增值电信业务收入不断增加。2013年我国电信业非话音收入占比首次过半,达到了53.2%。随着4G牌照的发放,2014年电信增值业务收入有望进一步增长。王莉表示:“将正在下滑的收入按相对较高的税率征税,将正在增加的收入按较低的税率征税,从而尽量减少对电信企业的冲击。”

  二是鼓励调整优化营销方式。“通知”要求:“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运营商“买赠、买送”的终端等实物礼品将被视同销售,要缴纳销项税,且这类物品的销项税税率为17%,高于电信业务的税率。显然,运营商需要调整以往以成本换用户、换收入的粗放营销方式与营销手段,提升营销资源的效益。

  三是鼓励我国电信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通知”提到:,免征增值税。”这将有助于我国电信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国电信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综合实力,加快我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步伐。

  “营改增”之后,电信业是否也会像交通运输业一样出现“喜忧参半”的局面呢?答案是肯定的。泰尔管理所业务与投资咨询部副主任王力认为,对于整个电信行业而言,“营改增”毫无疑问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就各产业链中的具体企业而言,短期内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电信运营商短期内受到的“冲击”较大,而产业链下游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咨询服务公司、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等则可以马上获利。

  “营改增”将对电信运营商收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外税即价格和税是分开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标明了价格和税额,而营业税发票上只标明了价格。如这张增值税发票票样所示,计算机不含税的价格为5999元,乘以税率17%后得到税额1019.83元,两者相加得到含税的价格7018.83元。许丹莹说:“营改增后,向用户解释账单将成为运营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因为当看到发票上出现两个价格时,很多用户可能都会疑惑‘为什么我要支付较高的价格’,运营商就得跟用户解释,用户实际支付的是含税的价格,包含的税实际是运营商代国家收取的,并没有成为自己的收入。”

  具体而言,例如某用户最终支付的宽带费为1000元,“营改增”之前,运营商的收入就是1000元;“营改增”之后,虽然运营商同样收到了1000元,但这1000元是含税的价格,按增值税计算公式(税额=1000÷〈1+税率〉×税率,按6%的税率计算)算出税额约为57元,因此其真正的收入变为了约943元。这就是“营改增”造成运营商收入直接下降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运营商不涨价,收入就一定会下降。但目前用户的呼声、国家的指导思路、运营商的市场竞争等,决定了电信资费只可能越来越低。”根据6%和11%的税率,泰尔管理所经测算后预计,受“营改增”影响,电信运营商短期内收入将减少8%~10%。

  依然根据这个例子,“营改增”之前,电信业适用的税率为3%,运营商应缴纳的税额为1000元×3%=30元;“营改增”之后,即便按6%的较低税率计算,运营商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也变为了约57元,增加了约27元。当然,“营改增”的最大好处是企业可以抵扣一部分前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进项税)。然而,在收入减少的同时,电信运营商短期内能够获得的抵扣项非常有限。

  许丹莹介绍说,运营商的成本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网间网内结算、人工、折旧、电路租赁和SGA(销售成本、一般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根据泰尔管理所的测算,如果要维持与“营改增”之前相当的利润水平,可抵扣成本的占比必须达到45%~70%。而根据运营商各成本的特性,结合国家规定,在2~3年内其中60%左右的成本是不可抵扣的,据此推算这期间运营商的利润将减少10%~20%。

  下游的轻资产企业则可以马上享受改革红利。例如,服务提供商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再将宽带服务卖给用户,网络租用费用占了他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营改增”以前,即便利润少,但依然要按总的价格缴税,而改革后,他们就不再需要为租用网络的那部分费用缴税了(即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对他们而言,减税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探析应对之道——

  供应商管理、集采、外包和营销等亟须优化

  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电信运营商应该如何应对呢?泰尔管理所运营咨询部项目经理何阳认为,在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时,运营商应该从供应商管理、集中采购、外包和营销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调整和优化,才能尽快扭转短期内“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局面。

  ——强化供应商纳税类型的审核。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率是不一样的。例如提供货物销售、加工处理以及有形资产租赁等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是1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6%;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3%。“有可能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低,但是他能够提供的抵扣进项税也少,综合算下来,对于运营商而言,总的成本可能高过一些一般纳税人较高的报价方案。”因此,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等将成为运营商综合考量供应商及其报价的新标准。

  ——调整和优化集中采购模式。近年来,我国三大运营商都在强调“集约化管理”,其核心就是集中采购——集团或省公司对于采购项目进行统一谈判、签约和付款,从而实现整体成本的最优化。然而,“营改增”后要求“票、款、货”一致,即纳税的单位、销售产品的单位和购入货物的单位要一致,只有三者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而集采模式下,销售产品和纳税的往往是地市公司,购入货物的是集团或省公司,这就将造成产生了进项税却无法抵扣的“留抵”现象。以中国移动为例,通过物流改造工程,中国移动建成了大区级和省级的两级仓储中心,其功能就是对集中采购的货物进行统一配送。然而,这种模式下,仓储中心在运营过程中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只能用于抵扣仓储中心需缴纳的销项税,而仓储中心并不开展销售业务(没有销项税),所以即便其拥有了可抵扣的进项税,也无法实际地扣除,这就造成了“留抵”。如果集采模式不进行优化,运营商无疑将因为“留抵”效应而损失大量的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

  ——改变整体外包模式,进行采购精细化管理。现有的模式下,运营商将某个项目打包给供应商,因为运营商并不直接购买项目所需的货物,所以无法享受到随之带来的可抵扣的进项税。“营改增”后为了尽可能多地实现进项税抵扣,运营商需要和供应商进行协商,改变整体打包的模式,将购买货物的行为分离出来。同时,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其适用的税率不同,为了实现进项税抵扣的最大化,运营商应实现采购的精细化管理,在采购时区分不同的进货项,根据不同的税率实现最优化的采购组合。

  ——告别以成本换收入的营销模式。多年以来,“充话费送礼品”成为运营商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营改增”之前,无论是“充话费送手机”还是“充话费送食用油”等,运营商都只需为收取的话费缴税,而且可以将购买礼品的费用作为成本处理,这样一来总体缴纳的税比单独收入话费应缴纳的税更低。“营改增”之后要求将这些赠送的物品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用户支付800元钱,运营商向其赠送价值400元的手机,“营改增”之前,运营商只需按800元计算缴税;“营改增”之后,礼品的赠送要视同销售,运营商除了按800元计算缴税之外,还要为卖出了400元的手机缴税。积分兑换礼品同样面临“赠送视同销售”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如果用积分兑换运营商的电信服务是不征税的,但是如果用积分兑换食用油等实物就会视同销售而征税。王莉指出:“这就要求运营商调整这种以成本换收入的营销模式,要考虑投入产出比,要注重营销成本和效率。”

  对于“营改增”之后运营商营销模式的创新,何阳提出一些建议。一是可以从“充话费送手机”变为“充话费用手机”,即只是向用户提供手机的使用权,几年后再回收,这样一来并没有发生所有权变更,就不用为手机的费用缴税了;二是由“充话费送礼品、积分兑换礼品”变为“充话费送服务、积分兑换服务”,例如充手机话费赠送固网宽带的上网时长,这样的促销方式也不会产生额外的增值税;三是与互联网公司合作,赠送虚拟的礼品,例如充话费送微信表情包等;四是学习互联网思维,以互联网的“病毒式营销”等方式进行低成本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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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是国家重要的税制改革,是国家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为更多企业“减负”的重要举措。王莉表示,“营改增”之后,虽然短期内电信运营商将不可避免地经历“阵痛”,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运营商自身战略转型的不断推进,自身经营方式和财务管理的调整优化,以及国家“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预计在3~5年之后电信运营商就将苦尽甘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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