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导读:条例解读

  2006年10月11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 月 日,,该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一是,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三是,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有些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有些居(村)民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的损坏。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问:本条例与文物保护法是什么关系?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长城在内的所有文物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本身的特点和长城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所作的补充性规定。

  问:制定本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是,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在长城保护方面有哪些主要作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对长城保护起着基础性作用。一是,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二是,确保长城保护与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的协调。条例明确要求: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三是,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问:怎样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

:为了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的旅游开发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采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这样规定,可以避免长城旅游开发对长城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不利影响。

  问: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状况,条例规定了长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必须作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是,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是,建立长城档案;四是,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此外,针对有关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发挥全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二是,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条例规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四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