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林大火致30人失联 2019年放火罪如何规定?

导读:3月3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着火点在海拔3800余米左右,地形复杂、坡陡谷深,交通、通讯不便。火灾发生后,州、县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投入689人实施灭火作业。31日下午,扑火人员在转场途中,受瞬间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遇山火爆燃,30名扑火人员失去联系。大律师网的小编带你看看怎么回事。

  3月3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发生森林火灾,着火点在海拔3800余米左右,地形复杂、坡陡谷深,交通、通讯不便。火灾发生后,州、县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投入689人实施灭火作业。31日下午,扑火人员在转场途中,受瞬间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遇山火爆燃,30名扑火人员失去联系。

  3月31日下午,扑火人员在转场途中,受瞬间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遇山火爆燃,有部分扑火人员失联。  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接报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赶到部应急指挥中心,与四川省政府、森林消防局视频会商,紧急部署救援措施,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目前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已到达四川凉山木里县,救援正在紧张进行中。

放火罪如何认定?

  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区分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区分放火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