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月11日凌晨1时许,张强与女友李某到贵阳市宝山北路贵州省公安厅招待所旁的夜市摊吃宵夜。李某因取用旁边桌的一张凳子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因此与张强争执并发生抓打。李某见状打电话给其兄李杰称自己被打,让李杰赶快过来。马云在得知朋友李杰之妹被殴打后,跟随李杰一同前往案发现场。李杰赶至现场后看见刘某某打李某耳光,遂冲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杀刘某某的右胸部及右大腿各一刀,后又接连捅刺被害人黄某、王某身体多刀。马云和张强对被刺倒在地的刘某某实施殴打。随后,李杰、张强、马云与李某逃离现场。刘某某因伤重于当日死亡。6月14日李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李某电话与张强取得联系,张强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并与侦查员约定在贵阳市大营坡转盘处见面,后侦查员赶到贵阳市大营坡转盘处,找到张强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同年6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贵阳市盐务街将马云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致右肺上叶贯通、右心室裂伤造成大失血死亡;王某、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李杰、张强、马云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杰持刀连伤三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系主犯。张强、马云参与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马云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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