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找酒驾司机"碰瓷儿" 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导读: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却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将别人的“软肋”作为自己实施敲诈勒索的“本钱”。 滨海新区公安局打掉了一专门找酒驾司机“碰瓷儿”的涉恶犯罪团伙。那么,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怎样处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却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将别人的“软肋”作为自己实施敲诈勒索的“本钱”。 。

  2017年7月,,一伙流窜到我市的外地人每天都聚集在一起,夜间驾驶车辆连续多日故意与其他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从而获取赔偿,作案过程疑点颇多。

  针对这伙人员每天的行踪,办案民警展开了调查。经查明,该团伙有陈某、王某某、孙某三名固定成员,每天20时至22时之间,他们会在饭店门口蹲守,其中一人先下车进饭店转一圈,看看哪些人在喝酒,并记住其体貌特征,如果其中有人离开时酒后驾车,他们就会开车跟随,然后故意与其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再以不私了就报警的方式威胁驾驶员并索要赔偿,酒驾司机往往都会按照这一团伙的要求掏钱了事。

  在取证时,由于有的受害人担心会因为酒驾被追究责任,而不愿意配合警方工作。民警通过细致分析研判和广泛走访,获取了大量证据,串并破获了三起案件。2017年7月17日和20日,陈某伙同王某某、孙某经预谋,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跟踪酒后驾车的受害人,分别窜至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开元里路段、胜利街与兴华路交口、港东三道与海景大道交口,由陈某驾车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碰瓷儿”敲诈勒索酒后驾驶的姚某、赵某、芦某某,三次作案共获利4.2万元,获利后三人将赃款分发挥霍。2017年8月16日,陈某、王某某被抓获。2018年6月11日孙某被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某、孙某对以“碰瓷儿”方法多次对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对三人判处刑罚。

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怎样处罚?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数额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