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众哄抢,法律不能缺位

导读:对聚众哄抢,法律不能缺位

  去年8月23日上午,在河南焦桐高速泌阳县春水镇段,一辆大货车发生倾翻,20吨苹果散落在地。很快当地村民一拨一拨地赶到现场,然而这些村民却不是帮忙救援的,而是来哄抢苹果的。几小时后,货车上价值8万元的苹果已经被抢的所剩无几。

 

     面对严重受损的车辆和货物,面对身处困境,孤立无援的事主,不去施以援助,反而乘机去哄抢货物,如此行为,令人不齿。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翻车哄抢的事件屡屡发生,水果、鸡蛋、食油等,甚至连家电、猪牛等都成为哄抢的对象。对于聚众哄抢的肆无忌惮以及事主雪上加霜的悲痛,公众除了愤懑更多的是无奈。纵观众多的哄抢事件,无一不是以事主自认倒霉告终,而那些哄抢者却是全身而退。

 

  哄抢他人财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对于哄抢财物的惩处,当前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但在哄抢事件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即使是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哄抢者依然无所顾忌,事后扬长而去。可以说,正是一次次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给社会带来“法不责众”的误导,才使得哄抢行为越来越放肆,以至于从过去的“顺手牵羊”,发展到现在全村老少齐上阵,甚至还有人开着车去抢的恶劣风气。

 

  此次事件中,泌阳警方已经控制了3名哄抢者,正在对其他参与哄抢的村民进行调查。当地的这种做法,值得点赞,希望执法部门在后续处置中“勿以恶小而纵之”,依法追究哄抢者的责任,给哄抢者以处罚,还受害者以公道。只有法律始终在位,才能彻底打消一些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有效遏制哄抢事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