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版】

导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3号公布 根据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59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11号修订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组织和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

,、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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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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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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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省、。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一)县、;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

,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副庭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

、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