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方抓获一名26年前越狱的逃犯 构成脱逃罪如何处罚?

导读:据4月1日报道,盗窃文物被判刑,服刑期间越狱逃跑,26年后终落法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日前发布消息,民警成功抓获一名26年前越狱逃跑的罪犯。那么,构成脱逃罪如何处罚?脱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4月1日报道,盗窃文物被判刑,服刑期间越狱逃跑,,民警成功抓获一名26年前越狱逃跑的罪犯。

  1992年3月10日,张某某伙同他人撬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庙门,盗窃走庙内文物26件。落网后,。

  1993年,。同年9月3日,,,此后被警方网上追逃。

  2019年3月,,1993年犯脱逃罪的在逃人员张某某在东胜区一带活动。经信息研判、摸排走访,办案民警掌握了其活动轨迹。

  随后,办案民警连续蹲守了几十个小时,终于在3月26日17时许,在东胜区将55岁的张某某抓获归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构成脱逃罪如何处罚?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严重的,。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脱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脱逃的场所既可以是看守所、,也可以是其他临时关押场所或者押解的交通工具;其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第三,认定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已逃出的是既遂,未逃出的是未遂。。

脱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