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篡改案”的法律分析

导读:“高考志愿篡改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概要】

  胶州一高考生常某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志愿竟然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结果导致其未被录取。郭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质疑焦点】

  1、郭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常某的上大学机会是否能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本案郭某偷改他人志愿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或应承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应承担相关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公安机关、,任何人不得非法截获、开拆、毁弃、隐匿或者篡改他人信件。 2000年12月28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常某通过网络通信渠道,向国家高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高考志愿”,实质上就是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高考志愿报考”信件。郭某通过非法手段篡改常某已经发出的“高考志愿报考”信件中的信息,针对的是已进入国家招生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常某的合法权益,致使郭某面临丧失正常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危险,以及因其行为导致的一系列损失等严重后果。同时,郭某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诚信和教育公平,干扰了正常的高考招生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谓后果严重。郭某的行为,依法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依据《刑法》条款适用规则,。同时,应承担相关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救济呼吁】

  同时,搜索历年来的类似案件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我们不得不承认,在高考招生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及时改进、完善。但面对屡屡出现的类似案件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害和影响,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抱着对考生、对社会负责的目的,立即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妥善保障常某的正常受教育问题才是当务之急。于此同时,我们呼吁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能够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实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所称的“正与包括青岛市招考办在内的有关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沟通,我院将根据警方的结论和有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的愿景,把“上大学的机会还给常某!因为在拥抱、实现“中国梦”的路上,依法治国,更要依法治教,充分保障个体正当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对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谋求法律福祉的根本要求。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