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老赖诉律师网络侵权案开庭 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导读:4月18日14时,“教科书式老赖”当事人黄淑芬起诉赵勇律师岳屾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双方就岳屾山“转发视频内容是否虚假”及“转发视频微博是否侵犯黄淑芬权益”展开辩论交锋。那么,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4月18日14时,。双方就岳屾山“转发视频内容是否虚假”及“转发视频微博是否侵犯黄淑芬权益”展开辩论交锋。,经过四小时左右庭审,。

  事件

  称律师转发视频侵权

  “教科书式老赖”索赔

  黄淑芬诉称,2015 年10 月6 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香斌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香斌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后赵香斌死亡。随后,赵香斌之子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2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

  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被告岳屾山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被告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黄淑芬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运营方,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因此,。

  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因此,。

  此案未当庭宣判。

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