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肝肾被假捐献 盗窃侮辱尸体罪怎么判刑?
【死者肝肾被假捐献】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石祥林却发现“捐献”有假。
这起离奇的案件发生在安徽蚌埠怀远县。8月8日,,李萍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据悉,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此案由市、,目前仍在侦办中。
李萍受伤,是被大儿子石某用斧头砍的。2018年2月10日晚上,他责怪哥哥石某在外面惹事,两人电话中发生争吵。没想到这次争吵竟酿发悲剧。第二天凌晨,石某持一把斧头,将母亲和石祥林一家三口砍伤。该案后来的法医鉴定显示,53岁的李萍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石祥林头部、腹部均受重伤,他妻子轻伤,他6岁的儿子头部重伤。
石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经鉴定,案发时其处于发病期,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来,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十四年八个月。李萍死亡前,与石祥林等4名伤者均被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救治。
伤情严重的李萍,被送进了怀远县人民医院的重症医学科(ICU)。病历资料记载,李萍入院后的第5日——2018年2月15日凌晨,她已处于脑死亡状态,自主呼吸消失,生命垂危。
“告知家属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要求放弃治疗。”医师杨素勋在病历中记录。
杨素勋是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他在李萍的“死亡记录”中写着:2月15日凌晨3:55,对李萍停用呼吸机,用手动呼吸球囊维持通气,平车送入江苏省一家医院的救护车中;停止机械通气后,凌晨5点,李萍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开始行器官捐献”。
此后,李萍的肝脏和肾脏被摘取。在器官摘取的前一天,李萍的丈夫和女儿在一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但这张登记表后来引起了石祥林的怀疑。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一份书面材料显示,石祥林母亲李萍的器官捐献,,且未通过正常渠道进行。
石祥林说, 2018年6月,他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此事,相关部门曾到怀远县人民医院调查。杨素勋曾通过中间人给了他46万元“封口费”,但他当天就向调查组人员如实说明了此事。
“如果没有问题,他会给我那么多封口费吗?”石祥林说。2019年4月,,第14督导组的第二小组进驻蚌埠市督导工作。石祥林说,他得到消息后带着材料,去蚌埠找到督导组工作人员,反映了相关情况。几天后,石祥林得知,警方对此事正式立案侦查,“抓了6个人”,其中包括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
8月13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澎湃新闻介绍,今年5月,,“我们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被捕嫌疑人中包括杨素勋。
对于此案的定性问题,,案件的结论仍有待进一步调查。据其介绍,此案由蚌埠市、,将严格按程序办理。
盗窃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是怎么样?
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怎么判刑?
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侮辱尸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